選擇權策略王

精彩試閱

1、基本概論

 

選擇權的意義

 

「讀完選擇權,想給它一拳」,相信這是許多初學者的心聲,選擇權難懂,不僅專有名詞艱澀難懂;眼花撩亂的操作策略,更是讓人不知所云,不過選擇權市場參與者日漸增多卻是事實。根據統計,台灣的期貨市場與選擇權市場分別在87年7月與90年12月上市,到94年上半年期貨市場日均量保持在3萬口左右,但選擇權市場日均量卻快速成長至將近30萬口的門檻,在目前現貨大盤日均量不足千億元的窘境下,對照選擇權市場的快速成長,代表台股的投資人已將關愛的眼神,從每天追逐明牌的股票市場,逐漸轉移至任何行情均可操作的選擇權市場趨勢。

 

圖1-1 期貨與選擇權日均量比較表
選擇權常被許多投資人認為是高風險、高槓桿的投資工具,加上其中有許多令人望之生畏的專有名詞,導致被誤認為進入門檻極高。其實選擇權可解釋為「可以限制風險並使報酬極大化的投資工具」。在選擇權的理論基礎中,因為涉及很多統計學理論,包含:高等微積分、數理統計學及迴歸分析理論,並不適合一般投資人研究。因此簡單的說,選擇權相較於期貨指數,只是多了一個履約價格而已,這個履約價格就是指數的壓力區與支撐區,所以選擇權就是在預期壓力區「過」與「不過」、支撐區「破」與「不破」的金融商品。本書將儘量避免艱澀難懂的專有名詞,且將實務上的操作策略與最淺顯的例子,轉換為平易近人的言詞,使讀者能從實務中瞭解這種投資工具。因此,在本書中雖然你看不到繁複的公式,卻能立即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。

 

接下來開始學習選擇權的第一個門檻,就是選擇權是什麼?按照官方版本的說法:「選擇權是一種契約,買方有權利但沒有義務,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之前,以特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物。選擇權所表彰的是一種權利,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,取得買權CALL或賣權PUT,於特定期間內,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現貨之契約;選擇權之賣方,於買方要求履約時,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契約之義務」。讀完這段話,想必許多滿懷掏金夢的投資人會先打退堂鼓,而且心想:又是權利又是義務的,又不是要考律師執照,不如回老本行尋找會漲停板的股票比較方便。

 

其實選擇權的原文為「Option」,就其字面解釋是「選擇」。換言之,你有一個選擇的權利,也就是履行承諾與否的權利。舉例來說,台積電現價為每股53元,你與某甲約定在一個月之後,台積電這檔股票若漲到每股60元以上時,某甲要無條件以每股60元的台積電股票賣給你。假設一個月後台積電每股真的漲至66元,那麼某甲必須無條件以60元賣給你;相反的,若台積電一個月後只漲到58元,你當然可以用每股58元在市場上購買,何必要以每股60元向某甲購買。在合約到期時,你就有權利選擇放棄這個承諾,這就是選擇權最初步的概念。所以你應該可以瞭解選擇權的交易精神,就建立在買、賣雙方是否履行合約之上。買方擁有權利,賣方負有義務;買方為主動,賣方為被動。嚴格而言,「選擇權買、賣的並不是實質的商品或是股票,而是那個權利。」如上例:以每股60元買進台積電股票的權利,這就是選擇權。

 

所以選擇權是由買賣雙方所約定的契約,由買方支付賣方權利金(Premium)以取得標的物的「權利」,但是沒有「義務」使買方得在到期日依照契約上所約定的執行價格,購買或者出售契約上載明的標的物。表面上看來似乎對賣方較不利,然而為了賣方的權利,於是有補償性措施,賣方可向購入選擇權的買方收取相當金額作為補償,這等於是選擇權價值的補償金,稱為權利金(Premium),每一個選擇權的價值,隨著不同的變數產生不同的對應值,因此依天期的不同或履約條件的分歧,權利金也大不相同。

 

如果上述觀念你仍然很模糊,那麼下列「預售屋」的觀念,可以將上述官方版本轉換為初學者較易接受的概念:
小何認為台北市大直地區未來房屋的增值空間極大,想要購買某建設公司位於此區的預售屋,雙方合約內容為:三年後若小何欲履行合約時,建設公司必須以500萬元的賣價售與小何,但建設公司基於合約的精神,要求小何必須繳付訂金以展現購屋的誠意,經過雙方協商後同意訂金以20萬元成交。

 

情境一:(房價上漲)
大直地區三年後因美麗華商圈與捷運通車,附近同等條件的房價已漲至800萬元,小何遂要求交屋,建設公司亦以合約規定售與小何500萬元,原本小何購買預售屋就屬於短期投資行為,所以在交屋後立即依照當地行情價800萬元轉售他人,轉售利益為300萬元,扣除交付建設公司的20萬元訂金,淨賺280萬元。

 

情境二:(房價下跌)
大直地區因基隆河堤防年久失修,每遇下雨即淹水,加上捷運工程延誤,通車遙遙無期,導致當地房價一落千丈,三年後同樣條件的房價已降至300萬元,小何在三年後合約到期時,考慮如果買臨近的房屋只要300萬即可,當然就會放棄與建設公司的合約,所以小何損失了當初付給建設公司的訂金20萬元。

 

上述預售屋的例子,由於小何有「權利」決定是否要交屋,但如果房價下跌時明顯無投資利益時,則小何沒有「義務」要交屋。反之,當小何決定要履約時,建設公司只有交屋的「義務」,但沒有「權利」要求小何要交屋,這就是「權利」與「義務」的關係。

 

情境三:未到期前轉售房屋合約
(選擇權中最重要的權利金精神)
大直地區的房價不可能在一夕之間從500萬元的房價漲至800萬元,也不可能一夕之間從500萬元降至300萬元。現在交易者除上述的小何與建設公司外,再加入另一位交易者小何的朋友──小明。

 

假設:大直地區在二年半後因美麗華商圈與捷運通車,當地同坪數房價已漲至750萬元,小何因有資金需求欲轉售此合約給小明,那麼此合約的交易金額需為多少較為合理?

 

因當地房價已漲至750萬元,如果小何持續擁有此合約至到期為止,且三年到期時當地房價仍為750萬元,那麼小何當然會要求建設公司交屋,建設公司亦以合約規定售與小何500萬元,小何在交屋後立即轉售他人,則轉售利益為250萬元,所以小何的朋友──小明的訂金出價至少需在250萬元以上,小何才有賣出房屋合約的可能性;為何是「至少」?主因就在二年半時,當地房價已漲至750萬元,若小明預期當地房價仍有上漲至800萬元的機會,所以小明可能會多出10萬元,以增加小何出售合約的誘因,亦即250萬元+10萬元=260萬元給小何。

 

三年到期結果:
1. 房價漲至800萬元,則小明獲利40萬元
(800-500-260=40)
2. 房價漲至1000萬元,則小明獲利240萬元
(1000-500-260=240)
3. 房價跌至650萬元,則小明虧損110萬元
(650-500-260=-110)
4. 房價跌至400萬元,則小明虧損260萬元(已付出之訂金)


綜合上述:理論上,因為當地房價無上漲空間限制,所以是無限大;而小明的最大損失,也就是所付出的訂金260萬元。

書籍基本資料

  • 分類:期貨選擇權
  • 作者: 何博明
  • 譯者:
  • 出版社: 寰宇出版
  • 出版日期:2005-12-25
  • ISBN:9570477520
  • 商城書號:F217
  • 規格:304頁/470公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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